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您与宗师猫网站(www.zongshimao.com)所有者北京市律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宗师猫”)之间就宗师猫为您提供【公司注册】居间服务所订立的契约,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同意本协议并在宗师猫网站支付服务费成功后,本协议即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1.居间事项 1.1由宗师猫为您居间介绍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
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者”)。
1.2宗师猫有权通过宗师猫网网站替服务者先行收取服务费,待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全部完成后,由宗师猫再行支付给服务者。
1.3为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宗师猫有义务监督服务者的服务,确保服务者按照宗师猫网站上的要求完成相应的服务。
2.您的权利义务 2.1您同意由宗师猫居间介绍具有合法资质的服务者为您办理【公司注册】服务。
2.2您应如实告知宗师猫与公司注册业务有关的事实情况,不得捏造或者隐瞒事实,弄虚作假;
2.3您应及时配合宗师猫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文件,以及为宗师猫办理公司注册事务提供工作上的便利;
2.4您有权随时了解【公司注册】事项的实际进度。
2.5您不得要求宗师猫及服务者从事任何违反职业道德或者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宜。
2.6您需承担向工商、税务、技监等机关缴纳的有关费用;或者由您提供经费,由宗师猫代为缴纳。
2.7因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后果,宗师猫无责任。
2.8如您提交的资料审核通过后,需要重新核名、更换股东的,您应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200元/每次。
2.9您应及时按照约定向宗师猫支付服务费用。
3.宗师猫的权利义务 3.1宗师猫有义务替您选择合适的服务者以谨慎、勤勉、尽职的原则和合法途径进行申请注册活动,并最大限度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3.2宗师猫有权替服务者向您收取服务费。
3.3宗师猫为您选择的服务者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采用规范的登记代理程序和方法,协助您完善各类文件资料,齐全应有的证件。
3.4服务者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撰写材料,您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意味着您认可服务者撰写的材料符合您的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您承担,与宗师猫及服务者均无关。
3.5当服务者严重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宗师猫网站的服务承诺时,您有权终止本协议。
4.服务费的支付 4.1通过宗师猫网站所提供的线上支付工具(支付宝或网银)进行支付。
4.2如因特殊情况,您无法完成在线支付,也可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北京市律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
银行账号:1100 6097 3018 0100 71974
4.3当服务者完成全部【公司注册】服务,并经您确认无误后,由宗师猫将服务费用转付给服务者。
4.4当服务者完成服务后 ,宗师猫网可根据您的申请需求为您开具发票,并免费快递给您。发票由两部分组成,分别由服务商和宗师猫开具。您应提供准确的开具发票所需的信息,因您提交的信息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需重新为您开具发票,责任由您自行承担,如需快递的,由您承担相应的快递费用。
5.保密条款及利益冲突 宗师猫及服务者对您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守秘密,不得私自泄露或者向第三人透露。
6.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相关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7.其他 7.1当您仔细阅读本协议并在宗师猫网站上支付服务费成功后,即表示您与宗师猫网、服务者之间就本协议内容已达成完全一致,已确认由宗师猫网为您选择服务者开始为您提供服务,本协议即时生效。
7.2本协议于本协议项下全部服务事宜完成之日终止。
8.1 客户成功支付后,宗师猫未开启服务,客户申请退款全额退款。
8.2 开启服务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扣款:
1)工商注册类:服务人员按客户要求为进行企业核名的,网登通过的,按总金额20%比例扣除;
注:上海地区客户提供的字号核准的,如放弃,要求再次核名的,需重新下单再支付790元。
2)代理记账:退款金额=订单总金额-服务月数*单月金额-订单总额20%。
3)开启服务应当以实际报税日期计算,即地税报道后获取报税密码的当月起,或国税报道购买CA证书的当月起,两者开启其一即开始纳入服务计算期。
4)
商标注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解答和查询相应商标后,风险巨大,不建议继续进行的扣除咨询费60元。
5)其他产品(待补充)
8.3 以下情况,不予退款:
1)工商注册类:
交件成功的不予退款。
刻章完毕的不予退款。
地址配置上传成功的不予退款。
2)财税类:
银行开户:银行受理成功的不予退款。
税务报道:地税或国税之一办理完毕的,不予退款。
如退款金额小于订单总额20%的,不予退款。
3)商标类:
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寄送给律师并签收的,不予退款,以快递签收信息为准。
商标转让申请材料寄送给律师并签收的,不予退款,以快递签收信息为准。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材料寄送给律师并签收的,不予退款,以快递签收信息为准。
商标异议申请材料寄送给律师并签收的,不予退款,以快递签收信息为准。
商标代持中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寄送给律师并签收的,不予退款,以快递签收信息为准。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蓝月亮的诉讼请求,认定第20641569号“月亮节”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指定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功能、用途等产生错误认识,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带有欺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情形。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蓝月亮于2016年7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娱乐服务等第41类服务上。经审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以诉争商标的标志中含有文字“节”,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据此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蓝月亮不服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于2017年5月1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同年12月21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对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蓝月亮不服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据此,法院于今年4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蓝月亮的诉讼请求。蓝月亮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使得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认识。诉争商标由汉字“月亮节”构成,包含“节”字,容易使人联想到与月亮有关的传统节日,如中秋节、元宵节等。诉争商标如果注册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指定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功能、用途等产生错误认识,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带有欺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蓝月亮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行家点评
田龙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最核心、最基本的功能便是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消费者通过对不同商标的识别来选购商品或服务,因此,商标法必然要保障商标发挥正常的区分功能,而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容易在与其指定商品或服务之间形成消费者的“认知障碍”或“认知错位”,使消费者难以凭借合理的“一般识别力”进行正常的、顺畅的认牌购物,容易被误导。换言之,“带有欺骗性”的标志破坏了商标最基本的识别功能。
在判断是否属于“带有欺骗性”标志时,应把握相关标志是否会形成消费者的“认知障碍”或“认知错位”。如果相关标志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种类、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的,便可视个案情形适用该条款予以规制。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中秋节是一个以月亮为主题的节日,民间将“中秋节”别称为“月亮节”亦为常见,因而提及“月亮节”,公众可能会将其联想为与月亮有关的节日,反而难以将“月亮节”作为一件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予以认知。因此,若将“月亮节”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将会使消费者在诉争商标与其指定使用的服务之间形成“认知错位”或“认知障碍”,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诉争商标具有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予以规制的必要。